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奖励包括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奖学金和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制度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
(五)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团内处分的;
(六)有两门及以上考试不及格的;
(七)军训成绩不合格的;
(八)所住寝室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节 学校奖学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奖学金均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一百二十条
(一)具体条件
1.所有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获得学校奖学金;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原则上以学习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
(二)等级、比例、金额
学校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比例为0.5%,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5%,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学校奖学金的颁发遵守下列规则:
1.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没有参评奖学金资格;
2.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终止或退回原获得的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学校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核查学生成绩,并按名次和比例确定初选名单,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二)经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及组织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评定工作,审批各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二级学院设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节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好学生
(一)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或专业前20%;
(二)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50%,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0%的学生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资格参评优秀毕业生:
1.连续三年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2.连续两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者;
3.一次获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
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一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者;
4.一次被评为校优秀党员者;
5.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特别优异,对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等有特殊贡献的具有榜样作用的优秀学生。
(二)具体条件:
1.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或专业的前50%;
2.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先进班级
(一)具体条件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2.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3.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4.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
5.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7.无不合格寝室。
(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5%。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评选程序
先进个人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二级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批准。先进班级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第四节 共青团团内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共青团团内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第一百三十条 优秀团干部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的团干部;
(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二级学院团员总数(大一新生除外)的2%。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优秀团员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30%;
(二)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二级学院团员总数(大一新生除外)的3%。
第一百三十二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者,有资格参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参加校级以上“三下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队,有突出事迹的;
2.参加“四个一”活动,表现优秀、事迹突出且有实践证明和调研报告的。
(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除毕业年级外)的0.5%。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
(一)具体条件
1.凡能带领团员健康成长和奋发成才,并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团支部,均可参加评选;
2.支部是班级的政治核心,能带领支部全体团员、青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支部全体团员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的言行;
4.支部能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专业文化知识。必须建有一个理论学习小组;
5.支部全体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做到文明就寝和文明就餐;
6.支部认真履行“组织工作制度化条例”;
7.支部与班委会工作配合的好;
8.积极参加校院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好团委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先进团支部各学院限报总数比例如下:团支部总数1-10个,可申报1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10-20个,可申报2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30个以上,可申报4个先进团支部。最佳团支部各二级学院限报一个。
第一百三十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一)“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服务队;
(二)活动的开展能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行动计划、有落实措施、有总结材料。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评选程序
先进个人由学生所在团支部民主评议推荐,二级学院团支部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由学校批准。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班级团支部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二级学院团委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学 生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如其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造成违纪的;
(三)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处理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从重处分、处理:
(一)违规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后,屡教不改的;
(四)勾结他人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策划或带头参与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
(六)涉外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给予从重处分、处理的。
第二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百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含休学期间),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逮捕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促使打架事态发生并扩大者,或邀集他人为自己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殴打他人而未伤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策划者(无论本人是否在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园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器械打架者(无论在现场是否使用),加重一级处理;
(八)打架后被打者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强行要求被打者“私了”,加重一级处理;
(九)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者故意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偷窃、诈骗、侵吞、勒索、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诈骗、侵吞、勒索行为之一,涉及财物价值不满1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财物价值在100-4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涉及财物价值超过4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确认有偷窃、诈骗、侵吞、勒索行为但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赌博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收听、观看、阅读、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像、网页的,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加重处理;
(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证书、印章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侮辱、谩骂、诽谤、诬陷、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私自下江、河、水库、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三)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窃取、泄露他人稳私、商业秘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寝室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寝室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寝室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经请假夜不归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寝室楼作息时间,寝室楼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私自开启防火应急通道门等出入宿舍楼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协助逃寝者给予记过处分。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者晚归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在寝室饲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寝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被学校认定为违纪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在考试中被学校认定为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和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无故旷课,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1.当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当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当学期累计旷课21至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当学期累计旷课46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当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经请假擅自离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一百五十条 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极其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公寓管理科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纪律处分,具体由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项处分由有关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现场处理,处分后履行手续,并送学生处备案存档)。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处分需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学生处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做出文字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在
接到拟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诉要求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放弃申诉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申诉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处理意见明确后,由二级学院填写一式两份处分表,学生处批准或协调批准。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处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起草,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
学校应当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无法直接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处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处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处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地方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在学校的公告栏、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六十条 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根据学生处分形式不同设定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处分期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处分到期按学校处分处理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学院对于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违纪处理意见及对违纪学生进行的思想教育等情况要及时通报违纪学生家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经一个学期以上考察,对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恢复其贷款;
(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处分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 记过以下处分解除,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半年内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按照程序进行处分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半年后,如果认错态度诚恳,在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高于上学期,经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审核,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一百七十条 学生处分不解除者,不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