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J 13 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完善学生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 万名,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 3% ,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 4.5 万名。其中:硕士生 3.5 万名,每生每年 万元;博士生 万名,每生每年 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5000 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13000 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ι-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 ,第二档中央财政负60% ,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 30% 10%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 个省(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 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 获贷情况,权重为 25%;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 15%;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 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 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 30% 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80%; 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80% 60%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 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 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 30% 10%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六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份当年预算资金。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高校。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 4%-6% 3%-5% 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 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千丁。
第二十七条各省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识财教(2006) 33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7)91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识财教(2007)9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9) 15 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 (2011) 538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12 ) 34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13) 219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 220 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 236 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财教 (2015) 462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6) 35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6)36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6J 37 号)同时废止。
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9.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1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1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 31 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 1110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12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每年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 2-1 )。
第五条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
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
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
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
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
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
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
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
相关高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
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
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
2
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
倾斜。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
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
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每年11 15 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
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
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 30 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高校于每年12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
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
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
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政治入学时间面貌
本人学号所在年级照片
情况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 专业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家庭人口总数
经济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
情况
家庭住址邮政编碍
学习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口;否口
成绩
必修课一一门,其中及格以上一一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
审核
意见(公章)
学校
审核
意见
(公章)
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每年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
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 3-1 )。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
学金。
1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
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财政部、
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
财政、教育部门。
第五条中央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
相关高校。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
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
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地方高校国
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
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
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
11 15 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
2
属关系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
中。
第十一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
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
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
地制定。
附于: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
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政治入学时间
本人面貌
'情况 学号 所在年级 照片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 专业
家庭家庭人口总数
经济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
情况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成员
情况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
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
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
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
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
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
配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
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
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
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
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
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
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
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
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
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
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
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
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
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
2
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
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
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
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
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
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
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
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
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
政、教育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
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
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
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 15 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2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
3
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
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
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
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
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
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
定奖励标准) ,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
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
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问学位的
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
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
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
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
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
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
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
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
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
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
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
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
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
2
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
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
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
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
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中央高校于每年12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
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
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抄送财
政部、教育部。
3
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
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
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三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
额下达各省财政、教育部门。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
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
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
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
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
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1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
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
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
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
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
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
(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
高校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
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
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
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
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
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
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学生。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
第二章受助年限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
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
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
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
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
业年限,~p 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
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
2
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
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
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
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
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
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
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
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附 7-1 ,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
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
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
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交至入伍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
3
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
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
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
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
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
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
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
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
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n)) (附 7-2 )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4
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
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10 31 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
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
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 11 15 日前,报送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
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
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
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
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
5
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
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
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
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
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
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
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
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7-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
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II
6
7-1
姓名
就读高校
学历
年级
入学时间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性别出生年月
高校隶属关系口中央政治面貌口地方
专业学制
院系班级寻辛辛~~
身份证号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口学费补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照片
县(市/区/旗)
口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货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货款本金(元) 货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货款利息(元)
货款银行名称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胀户信息
开户银行各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己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
有效。
申请人签字: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亲※※
高校审核情况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
学校财务部门国家助学贷款]1:。
审核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1: 0
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一一一元,
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单位公章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口士兵口士官) ,入伍批准书
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 1. 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结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自存备查,另-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7-2
姓名
申请类型口退役复学
(二选一) 口退役入学
院系
身份证号
考入本校
年月
入伍时间
学制年限
第二学年
学费(元〉
应征人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
就读高校高校隶属口中央子品;u, J::J
关系口地方
专业班级联系电话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参加何种考试服役前获得的
考入本校最高学历
退役时间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剩余就读年限申请学费减免
(退役入学不填) 总计(元〉
第二学年第四学年第五学年
学费(元) 学费(元) 学费(元)
照片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第一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口是
口否
经确认,同志月入伍服兵役,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同志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高校审核情况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 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一一一年,总
财务部门]'C. o
审核意见
签字: 部门公章
资助部门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年,总计]'c.。
审查意见签字部门公章
学校复核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意见单位公章
说明: 1. 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 2. 退役复学是指己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
学习。3. 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
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年以上(含 年)的,其学费由国
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
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
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
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
1
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
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
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
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
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
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
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
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
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2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工作、服务期在年以上(含 年)。
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
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
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
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1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
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忌 )和毕业生本
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服务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
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
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
3
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
址或账户。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
格;在每年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
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
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
于当年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审核。
第十条高校需在每年30 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
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
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
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
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
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年服务
4
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
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
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
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
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
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
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
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
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
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高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
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
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
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
5
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细则制(修)
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8-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9: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
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
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
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
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
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
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
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
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
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
作。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
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
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
动态调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 16 号)
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
表胁,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
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学校一般在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
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
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
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
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
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
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
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
放。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
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
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
工作。
11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
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
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
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
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
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
入免杂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
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1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
动态调整。
第四条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 16
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
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
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
1
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
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
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
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
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
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