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3-12-11 点击: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伊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一、组织机构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

2.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审核、公布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协调用工部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3.学生处负责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考核的指导工作。

4.学生处负责审核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计财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发放。

5.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学生处协同用工部门负责招聘、录用,并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考核和安全之责任。

二、工作内容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三、设置类型

1.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2.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连续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勤工助学学生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1.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2.用工部门应优先选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下列权利:了解用工部门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请示学生处或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与用工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五、招聘与录用

1.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设定1次,每学期初用工部门申请本学的用工岗位。若固定岗位需要增加,须在1个月前提出申请。临时岗位提前一周(应急联动任务提前3天)提出申请。

2.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学生处将岗位相关信息通过校园网统一发布,便于学生选择合适的岗位。

3.申请上岗的学生须填写《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以下简称《上岗申请表》,见附表1),凭《上岗申请表》和学生证到用工部门报名参加面试。

4.各二级学院(部)及辅导员在《上岗申请表》中核定学生是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工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5.用工部门须将录用学生的《上岗申请表》(PDF格式)报学生处备案,申请表原件及其他用工管理材料由用工部门存档备查。

六、用工管理

1.学生上岗前,由学生处对其进行岗前职业道德的教育,由用工部门对其进行,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培训。

2.用工部门应有专人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指导。

3.用工部门在用工结束时应对勤工助学的学生作认真考评,考评结果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先进个人和三好学生等项目评选的依据之一。

4.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理者,不能胜任或出现失职行为者,由用工部门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查,可以解聘,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明显影响学习成绩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5.用工过程中学生不能继续参加勤工助学的,需提前一周(紧急情况提前3天)书面告知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学生处。

七、薪酬标准与审核发放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不得低于500元,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2.校内临时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每小时不得低于 15 元。

3.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商议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人单位要给勤工助学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学生勤工助学酬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用工部门必须在次月上旬前(遇节假日顺延)核实上个月用工情况,填写《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统计表》,并将该表加盖部门公章送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发送该表电子文档,由学生处审核汇总,报校领导审批后送交计财处。计财处在此月月底前将学生实际所得的酬金划拨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5.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工部门在填写酬金统计表时,应按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标准以双方约定标准计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

附件:2.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附件:3.勤工助学协议

 

 

 

伊春职业学院学生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1

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学号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职务

 

是否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是

□否

个人电话

 

家庭电话

 

家庭详细住址及邮编

 

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限写一个)

是否服从调配

□是

□否

保险情况:已保险 未保险

保险名称:                                有效期:      月至             

申请理由:

 

本人承诺:我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中,严格遵守《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及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学生签名:

     

课余时间:(包括周六、周日)

 

 

可另附详细课余时间表                     

辅导员(班主任)意见:

 

签名: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意见:

 

盖章:         

                 

用工部门意见:

                          盖章:                        

注:1.申请学生填写本表并经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直接到用工部门面试,用工部门签署录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PDF格式)报学生处备案,申请表原件由用工部门存档备查。   2.申请未被录用且服从调配的学生可将此表至学生处,以便安排临时岗位并交用工部门


附件2

  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用工部门

 

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岗位类型

固定岗位              临时岗位  

设置时间

                                    

工作地点

 

需求数量

/岗

工作时数/人

小时

岗位设置

职责

 

 

申请原因

 

 

申请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章):

       

学生处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学生处签字:

 

批准领导签字:                              

 

 

附件3

勤工助学协议

用工单位:                     (简称甲方)

学生: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勤工助学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签订本协议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保证不影响学习。

第三条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违反《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参加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甲方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简称“中心”有权中止其劳动,提前解聘,并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乙方与甲方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引起争议应先请乙方所在二级学院和中心协调解决。

第七条乙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乙方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协助甲方处理。

第八条甲方应为乙方参加勤工助学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甲方不得组织乙方参加危险剧毒、放射性等特殊行业劳动。

第十条乙方每月最高可获得报酬        元。

第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及其他重大变化而需修改本协议时,双方本着坦诚的态度对相应条款作调整和补充。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      日起生效,至      日终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中心一份。

 

甲方负责人盖章):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