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力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技术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民主、高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学院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研究年度学院进人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选派去国内外进修人员等问题。
(五)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事宜;研究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问题。
(六)根据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
(七)研究决定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通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本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决策前,书记、院长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若有一人不在,可以授权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工程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技术学院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