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精神,确定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由扶贫部门进行认定或出具相关证明)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由民政出具相关证明)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由民政出具相关证明)
4.孤儿(学生);(由民政出具相关证明)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执行);
6.“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以上前五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复印件)。第六种“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之前未在民政或扶贫部门备案,则须到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部门指定机构开具(临时性的当年原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材料每年秋季学期学生报到后第一时间交给辅导员,(学生务必于2018年9约12日之前完成申请,预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9月20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按照要求、时间提交材料的默认家庭经济不困难。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不能获得国家相关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