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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宣传部 发表于: 2020-02-17 点击:

当前,我校疫情防控工作正在全面推进,防控力度持续加大,工作在一线的教职工坚守岗位,抗战疫情。为保障我校师生健康全力奋战,全体师生在疫情重要期间都能够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了高校服务社会、文化引领的积极作用。疫情面前,人人都是战斗员、人人都是宣传员,校党委号召全体师生员工,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自觉做疫情防控的战斗员。自觉落实政府防控举措,严格遵守社区和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社区疫情摸排等工作,积极参与联防联控。

2.自觉做疫情防控的宣传员。广大师生要及时、广泛传播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科普知识,传播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正能量信息,坚决不传播制造恐慌、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3.自觉做网络谣言的抵制者。积极转发官方渠道信息,对来源不明的疫情信息网帖不评论、不转发、不跟帖,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科学、不文明言论。提升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让网络谣言止步。

4.自觉做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盲目参与哄抢生活、防疫物资等易引起社会恐慌的行为。积极倡导参与网络接力、网络公益等活动,大力营造心态平和、积极有序、众志成城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伊春职业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宣传教育组

2020年2月16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1.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网络谣言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