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序 言 2
第一章 总则 6
第二章 办学活动与办学功能 7
第三章 管理体制 20
第四章 教职工 23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26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27
第七章 学校标识 28
第八章 附则 29
序 言
伊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在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和黑龙江省伊春师范学校合并的基础上,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2016年伊春市卫生学校并入学院 。
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培养基础扎实、素质优良、能力突出、善于创新、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己任,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为伊春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及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伊春职业学院,简称:伊春职院。
学院英文名称:Yichun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YCVC。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邮政编码:153000。
第四条 学院网址:http://www.ycvc.com.cn/。
第五条 学院是伊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伊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伊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精简、效能和实际需要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或解聘教职工;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
(七)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和行业企业等合作与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紧紧围绕伊春绿色化转型发展和林区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为伊春林区战略新兴产业培养人才,努力建设成为行业一流、国内知名的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院以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播及技能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以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为出发点,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林区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走产教融合、企校融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思路,努力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供给侧改革、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十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伊春,面向全省,辐射全国,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生产、管理、服务和经营第一线的具有现代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秉承依据市场、面向社会、服务行业、校企共建的开放式办学理念,努力构建引厂入校、企校协同育人、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高职教育特色办学模式。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林业、林下经济等面向林区的应用性科研,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学院融合区域文化、林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积极打造林区绿色健康文化品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向上向善、爱国、爱校、爱家乡的文化情感,成为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引领者和践行者,大力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落实中央扶贫战略,利用人才、技术、科研优势,开展技术扶贫、智力扶贫、项目扶贫和订单扶贫。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与俄罗斯阿列黑姆国立大学在文化、体育、汽车专业等领域加强合作,互派师生交流学习; 与日本广岛文化学院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涉外护理等领域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借鉴他们的先进办学经验,引进其优质教育资源。
第二章 办学活动与办学功能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专科教育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为主,以成人教育、社区教育为辅,构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相结合的多元教育体系。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多证书制度,依据国家教育政策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教育、医学、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旅游、艺术、计算机等门类。坚持以医学类专业、 教育类专业为优势,以旅游类专业、工程类专业为特色,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达到在校生近10000人、住校生7000人的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以动手能力培养为重点,按照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进行课程整合,以优化课程体系为主要内容,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实践为主干,以项目化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第十九条 学院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吸纳行业、企业参与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多层次教学督导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动态评估,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专业或专业群组建由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和行业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组成的专业教学团队。“十三五”期间,每个专业至少培养2-3名专业带头人、培养5-7名骨干教师、聘请3-5名行业企业的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
双师型教师是指在我院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又有本专业或相应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或有从事本专业实践工作经历,具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的专业课教师。“十三五”期间,专业教师队伍双师素质比例达到80%以上。
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数据库,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将兼职教师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建研究组织和创新平台,完善科技研发管理体制,鼓励师生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伊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高水平职业院校。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不能正常履职时,由常务副院长代为履行院长职责,主持行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全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领导体制为委员制,贯彻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按照确定议题、准备预案、提前通知、充分酝酿、民主讨论、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决策实施的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可指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3-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需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采取表决制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在审议或评定事项时,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根据需要,各分院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事宜;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造假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
(六)组织、指导、参与学院内部学术交流及教学、科研、技术革新活动。
(七)评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指导学院科技创新和学生职业技能达标培训;
(九)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教学科研经费的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企业技术能手、行业专家等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指导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各专业具体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课程改革、实验实训教学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为5年,期满应当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占全体教职工比例的1/5,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3/5;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大会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会议议程,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议题和决议草案。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整体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执行学代会决议,选举学生会领导机构,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院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学院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咨询机构,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工作报告,指导并督促学校开展工作;
(二)为学院办学提供政策、信息、招生、就业、师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三)为学院开展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资源支持;
(四)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帮助学院推进开放式办学;
(五)对学院重大发展问题提供专题咨询;
(六)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七)制订和修改《伊春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八)讨论理事会认为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决定增补理事。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从院内、外聘请法学专家或专业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学院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重大决策、起草论证学院章程及院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学院涉法事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与办学活动中,请法律顾问介入或者提供法律意见。
第二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教辅、后勤和产业等机构组成。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编制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分院是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的具体实施主体,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向学院负责,并接受学院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分院院长为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分院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院院长履行其职责,对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分院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实行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院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院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由分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涉及党建、学生教育等工作议题,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议题,会议由分院院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非分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党组织委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不列入学院的行政机构序列,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实行任期聘任制,经学院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院长聘任。
学院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辅机构、后勤和产业机构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后勤和产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是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院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编制总额及其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注重实绩、兼顾公平等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院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及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控制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利用学院教育资源,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活动;
(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享有学术自由权;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就自身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四)教书育人,勤奋敬业,忠实岗位职责,履约完成教学任务;
(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传播先进文化与科学新知;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双师素质和双师型教师、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教学名师、优秀青年教师等人才。学院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实行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院支持教职工在退休后继续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如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修养,使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六条 学院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施院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行多证书制度。本院学生应当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
第六十七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与学院相关的下列人员:
(一)在学院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二)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理事会理事;
(四)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伊春职业学院校友总会,各分院设立校友分会,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条 学院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和其他方面的服务;为校友联系学院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提交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财务报告制度,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和财务处定期向院长、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七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八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校训为“明德修身、知行合一” 。
第八十三条 学院的校歌为《走向辉煌》,由王希文作词、王光兴作曲。
第八十四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每年9月1日。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主体部分采用红松、天鹅的形状,红松意为我院所在地为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伊春;天鹅意为我院培养的学生振翮远翔,鹏程万里;主体色彩采用蓝色和绿色,蓝色代表学院所在地冬日的冰清玉洁,绿色代表学院所在地春日的生机勃勃。整体图案为圆形,意为学院整体具有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图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伊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伊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