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政治领导,遵循党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立足改革,办好学院。
第四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指挥权;院长要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每学年要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审议权: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主要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校有关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
(四)评议监督权:建立教代会定期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按照干部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热心改革、联系群众、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教职工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5%为宜。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列入教师编制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应不少于60%、女代表应不少于20%。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提名单位和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不称职或有失代表资格者,原提名单位可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或罢免,但需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代表因故减少,应选举补充。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院执行教代会和落实提案的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或行政职能部门的质询。
(四)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领导大会筹备工作,主持教代会全体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大会的重要报告和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议题、议程、条例、规定、制度、方案、决定及决议草案等。
(三)听取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四)主持代表大会换届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
第十六条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有关提案,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精神,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大会闭幕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每个专门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3-9人,报教代会审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两月活动一次,其主要任务另文公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主席团成员、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学校的二级学院院、部也应实行民主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院、部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单位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大会议程,经党委批准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由工会组织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与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大问题,经校党委同意,可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与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和主人翁责任感。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一切经费由行政事业费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由工会负责实施细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