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 号)、《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 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设立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研平台,回应国家和社会需求,更好地探索规律、破解难题,引领教育科研发展方向,凝聚教育科研力量,培养教育科研人才。
第四条 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专家学者的作用,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立项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的政策措施,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领导制定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规划;
(三)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四)领导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作为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二)组织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检查指导与结题鉴定工作;
(三)编制课题经费资助预算,确定课题资助方案;
(四)组织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
(五)开展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六)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工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市(地)、县(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省直相关单位及其他机构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申请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及申报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指导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
(四)配合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五)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评奖等都要逐级进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不受理越级报送或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和评奖材料。
第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及评奖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专家组成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三年。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省教育科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专家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专家组进行动态调整。学科专家组的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教育科研选题;
(二)参加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提出课题资助建议;
(三)协助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五)评审优秀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课题类别、选题与研究时间
第十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基础教育教研专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定,采取设置委托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设置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两类; 涉及较为重要或相对薄弱的其他领域、学科,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定,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专项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第十一条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重点课题的研究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价值。一般课题要与研究者自身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 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基础教育教研专项课题用于支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申报,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
第十二条 选题与研究时间。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开发、 推广为目的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研究时间原则上要求二至五年。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
(四)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以第一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研究内容相近的课题;在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其他省级学术机构无主持的相同题目或研究内容相近的在研课题。
(五)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书面推荐,其中,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课题申请人可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省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年龄须在课题申 报截止日期当日未满 35 周岁。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为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提供信誉保证;
(二)能够为课题组提供研究经费等必要条件;
(三)在上个五年规划中,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与管理认真负责、信用良好。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立项制度,采用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的主持人进行审查,对课题设计论证等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经费等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然后报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 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课题全部为省资助经费课题;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分省资助经费课题和承担单位资助经费课题两 类;一般课题全部为承担单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供配比研究经费的承诺; 申请承担单位资助经费的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单位资助经费的承诺。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 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一)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课题的;
(二)评审专家是课题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条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一)形式审查和分类。对申请人、承担单位、课题选题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分类。
(二)同行专家网络盲评。依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课题进入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三)专家会议集中评审。通过审阅《课题申请·评审书》 对盲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
(四)审议。召开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任会,审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
(五)公示。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六)审批。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一般课题由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有关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择优推荐,最终立项结果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在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不得干扰正常的课题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情况;
(三)不得私自留存或违规使用课题评审资料;
(四)不得收受礼金、礼品或接受宴请。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并获批准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至少按 1:1 配比研究经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所辖地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获资助课题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匹配。承担单位资助经费课题的所需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相关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内调研费、差旅费;
(二)邮费、图书购置费,资料复印、翻拍、翻译费等;
(三)小型课题会议费;
(四)成果印刷费;
(五)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六)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
(七)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
(八)其他符合相关制度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主持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和调整课题预算。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行使审核、监督、检查职责。课题主持人、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下拨的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无法退回的,由做出信誉保证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课题管理工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分别委托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承担的本地、本单位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主持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课题立项审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课题开题会,并及时将开题报告和按评议专家意见修改的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九条 开题会由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具体承办并承担相关费用。评议专家一般为 3—5 人。开题前, 课题主持人要将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开题会筹备方案报上述有关课题管理部门审阅,接受其开题指导。开题报告和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按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制定的统一格式撰写。
第三十条 课题开题会的基本程序为:
(一)宣读课题审批通知书;
(二)课题主持人作开题报告;
(三)专家提问和课题组答辩;
(四)专家评议并反馈意见;
(五)课题组表态发言。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每年组织对课题主持人和课题主要参加人员的教育科研培训,课题承担单位要支持课题组有关人员参加并提供培训所需各项费用。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必须交回课题立项审批材料的原件,在剩余的五年规划期内及下一个五年规划期间不得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一)阶段性研究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课题主持人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违反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专家首次鉴定不合格并退回补充研究的课题,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四)课题主持人无力继续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或课题承担单位提出撤项申请的;
(五)超过规定结题时间一年以上没有结题,且没有申请延期的,或虽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的;
(六)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情况或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地)教育科学 规划办、各大中专院校或有关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备案。
(一)变更课题主持人、参加人;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三)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课题完成时间提前或延后半年以上;
(五)因故中止或撤销研究课题。
主持人、承担单位变更的,要有正当、充分、合理的理由。 变更必须在课题结题期限达到前半年以上履行备案手续,对未经备案擅自进行变更的课题,其变更事项将不予承认。对于因机构调整、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造成的承担单位名称改变,可自行变更,无需进行备案。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设立实验学校(基地),不得开展评奖活动,不准刻制课题组印章。对于私自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私自开展评奖活动、私自刻制印章的课题组,将追 究课题主持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确有必要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的,必须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有关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备案,并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设立实验学校(基地)还应得到实验学校(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 加强课题档案建设。课题主持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对档案不断充实、归纳、分类、整理,直至课题结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对所有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材料都需同时提供或上传电子文档。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结题均须填写《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报告、成果公 报和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三十八条 对课题研究结题的要求:
(一)必须是自课题审批通知书下达日起课题组成员完成的与课题研究内容一致的研究成果;
(二)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时, 须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三)主持人必须有独立完成或署名列第一的研究成果, 主持人和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必须参与课题主体研究成果的撰写;
(四)重大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 1 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 4 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地市或同类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 4 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 1 部学术著作和公开发表 2 篇系列论文(核心期刊不少于 1 篇)。
(五)重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 1 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县处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 2 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县域或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 2 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完成 1 部学术著作或至少公开发表 2 篇系列论文(核心期刊不少于 1 篇)。
(六)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 1 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 1 篇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 1 篇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完成 1 部学术著作或至少公开发表 2 篇系列论文。
(七)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承担的各类课题,其研究成果(含前期成果)在本校(园)推广应用二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好评,包括各级各类竞赛及展示活动(提供证明),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一般课题由各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验收合格的课题,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重大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的结题工作统一组织报送,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四十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即可提出结题申请,按要求逐级上报结题材料。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材料收取情况组织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活动,鉴定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鉴定专家组设 1 位组长、4~6 位成员,鉴定意见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鉴定等级合格以上的课题可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发给课题验收合格证书。对于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要退回补充研究,补充研究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课题组多出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鉴定工作,课题研究主体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组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被地厅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或课题研究主体部分被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课题研究主体部分被高等院校完整采纳吸收、在全校作为政策推行,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二)课题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改进教育教学实践且在较大范围内转化、推广、应用。高等教育研究成果要求在 3 所(含) 以上其他高校相关院系推广应用,并附有基本材料和应用高校开具的证明;职业教育研究成果要求在 3 所(含)以上其他职业院校推广应用,并附有基本材料和应用院校开具的证明;基础教育研究成果要求在 5 所(含)以上学校(至少涵盖 2 个市地、3 个县区)推广应用,并附有基本材料和应用学校开具的应用效果证明,或在本县(区)以县(区)委、县(区)教育文件形式全面推广应用。
(三)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省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奖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名称应与课题名称一致,著作及论文要有明确唯一的课题标识,课题主持人须为获奖项目的第一作者。
(四)课题研究主体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教育研究》《心理学报》发表;或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点摘编除外)。要求论文有明确唯一 的课题标识。提交免予鉴定申请的课题,经审核,如不符合免予鉴定标准,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相应标准和程序结题。
第四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鉴定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免于鉴定的研究成果不用提供成果鉴定费用。
第四十三条 课题结题时间以课题验收合格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九章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四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成果完成人拥有成果的署名权。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各课题承担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和各课题组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结题课题的成果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网络平台或相关媒体公布。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有关文件, 每五年组织两次黑龙江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
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原《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科规办〔2020〕10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