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
参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伊财行【2017】8号)的通知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出差人员到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按照《伊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其他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仍按原标准300元/人天执行。
二、学院出差人员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20%比例,上浮后住宿费标准为:市级540元/人天,其他人员360/人天。
三、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伊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两人以上出差,原则上同性两人同住一间房
四、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
1、伊财行【2017】8号文件
2、伊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伊春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