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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财务处 发表于: 2018-09-1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07]28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伊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我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伊春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 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学院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学院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允许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应当事前经过学院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日前到学院财务报销。公务卡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经财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按核销金额打入报销人公务卡中。

(一)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院财务处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事项;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二)报销凭证(票据、消费清单)与公务卡交易凭条不相符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公务支出核销。其中:公务卡交易凭条金额小于发票金额的,按照公务卡交易凭条金额核销;公务卡交易凭条金额大于发票金额的,按照发票金额核销。

(三)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1.持卡人将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原始票据整理、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按规定进行经费开支的审批。

2.财务人员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原始票据及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系统,查询核对消费交易凭条上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3.持卡人应至少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的5个工作日前,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4.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由持卡人先行垫付偿还,回来后再办理报销手续,由财务处按报销金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中。

第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 ,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院财务。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学院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十三条 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学院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内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四条 严禁各部门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财务处非法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学院可依据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个人采取经济或行政等手段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实施伊春市市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建行伊春支行、工行伊春新兴路支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本级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2〕15号)的规定,决定在市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市本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直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内部形成自觉、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将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伊春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伊春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政府收支

科目编码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强制性支付目录

以下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01

302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101

日常办公用品

支出

包括笔、墨、纸张等正常办公用品

0102

办公设备维护

支出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02

302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3

302

1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301

住宿费

住宿费强制公务卡结算

0302

旅费

指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

04

302

16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5

302

17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06

302

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二、

鼓励性支付目录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07

302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8

302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9

302

05

水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10

302

06

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11

302

07

邮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2

302

09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13

302

13

维修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费资产维修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14

302

14

租凭费

指租凭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5

302

15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6

302

18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材料,农用材料,兽医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盒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7

302

25

专用燃料费

指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18

302

26

劳务费

指稿费、翻译费、评审费。

19

302

27

委托业务费

指因委托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20

302

39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

21

302

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