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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22-12-01 点击:

 

2020年9月22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1年3月19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2021年10月18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2022年3月16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2022年10月21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细则,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未再就业的;

2.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特困职工的。

第六条  缴存人10年(含)以内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

第七条  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二)、(三)、(四)、(九)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配偶、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缴存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公寓和商服用房以及装修自住住房、偿还商服用房、消费贷款、购车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缴存人。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补差款金额;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二条  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贷款满一年(含)后,按月偿还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年(含)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两次提取时间应间隔满一年;提前结清的,自结清之日起一年(含)内,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最后一次还贷本息额。

第十三条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公积金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家庭为单位,每个自然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1万元,伊美区缴存人每年可提取1.5万元。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第十五条  缴存人为特困职工的,本人及配偶认定当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十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卡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同一户籍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簿(户口簿婚姻状态应与实际婚姻情况相符),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第十九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应提供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缴存人及配偶可利用手机APP线上办理,免提供要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六)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原件;

(七)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原件;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证书、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九)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10年(含)以内的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同一要件只允许提取一次。对于同一套房产频繁进行交易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年后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  偿还商业银行、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的,应提供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征信报告、银行一年(含)之内的还款明细原件;

2.提前结清的,应提供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征信报告、一年(含)之内的贷款结清证明和还款凭证原件。

偿还建行伊春分行和工行伊春分行自住住房贷款的,主贷款人可利用手机APP线上办理,免提供要件。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异地住房公积金出具的一年(含)之内还款证明、征信报告或房证原件;

2.提前结清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异地住房公积金出具的一年(含)之内的贷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征信报告或房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年(含)内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30日内家庭无住房证明。

伊美区、乌翠区、友好区、金林区缴存人可利用手机APP线上办理,免提供要件。

第二十二条  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改造协议、出资证明、分摊费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退休封存”的,免提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特殊工种退休的,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退休封存”的,应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第二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且个人账户状态为“离职封存”满6个月(含)的,免提供;

(二)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且个人账户状态为“离职封存”满6个月(含)的,可利用手机APP线上提取,免提供;未满6个月(含)的,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文件或离职文件、异地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原件。

缴存人个人账户状态为“调转封存”的,调离本市行政区域且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的,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个人账户状态为“死亡封存”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和受遗赠文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明、公证的继承协议、公证的遗嘱、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等)。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个人账户状态为“死亡封存”,且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可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持身份证、银行卡、死亡证明、能够证明提取人与死亡人员关系的证明办理。如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同时到窗口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提取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特困职工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公有制单位特困职工的

1.市直特困职工应提供加盖本单位工会和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印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2.县(区)特困职工应提供加盖本单位工会和所在县(区)工会(帮扶中心)印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二)非公有制单位特困职工的

1.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或出院证明、医疗住院费票据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2.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3.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公积金中心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能即时办结的,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内。不能即时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当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三十条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限制骗提缴存人3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职工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徇私舞弊,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管部门、市公积金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