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24-04-03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源:黑科规〔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5月30日


 

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  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
(一)公开竞争类
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
(二)绩效奖补类
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
1.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2)。
2.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根据各市(地)、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详见附件3)。
3.孵化器载体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详见附件4)。
(三)据实奖补类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详见附件5)。
2.技术交易奖补。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详见附件6)。
3.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7)。
4.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七条  启动兑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3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原则上,省科技厅应于上半年完成申报通知发布工作。
第八条  组织评审
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  网上公示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第十一条  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工作。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市(地)县和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省直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实施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各市(地)、县(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全过程预算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黑科规〔2020〕5号)、《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资金(因素法)实施方案》(黑科联发〔2020〕55号)、《黑龙江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18〕2号)、《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18〕3号)、《黑龙江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7〕56号)自行废止。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政策按照《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2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
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
3.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
4.黑龙江省孵化器载体建设奖励细则
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
6.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
7.黑龙江省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

附件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围绕我省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商科技成果落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已结题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类项目,各市(地)及高新区已立项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条件
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
(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依据企业已完成投资或企业融资估值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成熟度处于6-8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五)正在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单项支持额度为1,000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
四、工作程序
省科技厅委托并指导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研院”)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立项后管理的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一)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推荐(加盖部门公章)。
(三)申报材料: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2.年度申报通知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省工研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初评、现场考察、项目终审等环节组织实施。
(五)省工研院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组织评审情况以及各环节评审(审查)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省工研院、项目推荐单位与立项企业签订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省工研院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上报资金请示环节,省科技厅负责设定资金总体绩效目标,随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在拨付资金环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设定各自的具体绩效目标,随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达。各市(地)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企业在提交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中,应对列“其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便于资金监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使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执行。
(三)项目承担企业(包括合作单位)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省工研院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由省工研院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省工研院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及时整改。省科技厅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和部门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省科技厅对省工研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省工研院执行项目评审规则和工作流程情况,以及项目动态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情况。省工研院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管理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备案。项目变更与终止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并将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省财政厅将责令退回所获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工作开展业绩突出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
二、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是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或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三)在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业绩突出,履行了年度报告义务。
(四)仅对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即不得为买方或卖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予以奖励。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上年作为第三方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相应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前)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
(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机构列入诚信单位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

一、支持对象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二、支持条件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地)政府(行署)及县(市)政府。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根据各市(地)、县(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及业务数据对各市(地)县创新投入变化情况、科技成果产出提升情况及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创新发展客观数据得分。
(三)各市(地)、县(市)根据省科技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科技政策出台、科技招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地)县报送材料确定科技工作主观评价指标得分。
(四)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地)、县(市)创新发展客观数据得分及科技工作主观评价指标得分加总后的综合考评得分情况,确定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及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作为初步奖励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地)、县(市),要围绕地方政府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确定支持方向、额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于公示期满一个月内报省科技厅备案。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地)、县(市)政府结合地方实际,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员创业活动、省级以上科技园区项目建设或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产业化。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表: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

 

 

 

 

 

 

 

 

 

 

 

 

 

附件4:黑龙江省孵化器载体建设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
二、支持条件
(一)已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
(二)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
(三)上年度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培育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
3.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进行“四技合同”登记。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按照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申报的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绩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依据政策和有关要求面向全省13个市(地)和有关单位下发申报通知。
(二)市(地)科技局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请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
(三)省科技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根据绩效指标、加分指标及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情况综合评价遴选出拟支持的孵化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上年度国家公布的结果直接纳入支持范围。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孵化载体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孵化载体收到支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应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和运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孵化载体,追回专项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表:1.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评分表

 

 

 

 

 

 

 

 

 

 

 

 

 

 

 

 

 

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起通过认定并在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规上企业界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之日起两年内规上企业入统证明为准。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净增任务目标,测算当年各市(地)预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奖励资金规模,并根据任务目标分布情况确定各市(地)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地)下达奖励资金。
(二)各市(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对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及规定时限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黑龙江省的企业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6: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上两年度(自2020年起)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我省企业。
(二)上一年度(自2022年起)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
二、支持条件
(一)支持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
2.企业购买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3.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支付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且合同未享受过补助(单一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4.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二)支持作为技术合同卖方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黑龙江省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科技成果,技术合同到账金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且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2.转让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技术交易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按照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且每年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给予高校、科研院所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通过国家火炬中心,提取省内企业作为买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提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卖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
(二)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
(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奖补资金,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单位,追回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7:黑龙江省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新区。
二、支持条件
一是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
二是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根据政策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省科技厅向满足奖励条件的高新区下发报送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三)收到通知的高新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地)委、市政府(行署)重要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围绕推动高新区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发展,制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确定支持方向、额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于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报省科技厅审核。根据省科技厅的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细化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并于1个月内,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含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汇总绩效目标后,形成总体绩效目标,连同各高新区绩效目标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报备,不得随意更改,作为后续监督、绩效管理的依据。
(四)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备案后,高新区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资金,组织项目执行、验收等工作。
(五)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高新区根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按年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并向省科技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按年度开展项目(专项)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其中,奖励资金应主要支持以下五个方面: 
1.支持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用于推动高新区内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产品开发。扶持科技型企业、在省科技部门备案的创新基地,独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研发活动。支持推动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或示范项目。
2.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支持和引导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平台。支持高新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平台。
3.引进培养科技人才和培育科技型企业。用于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团队到高新区创新创业。支持科技人才和团队承担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组织各类科技人才参与相关培训等方面。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创新主体,支撑高新区产业链补强延伸。
4.完善技术转移和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针对高新区主导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市场建设。支持高新区内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培育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
5.省委、省政府和市(地)委、市政府(行署)部署的其他科技创新方面工作事项。
五、监督和管理
(一)奖励资金可用于高新区科技立项、打造特色载体、招商引资等方向,应避免与其他省级科技政策重复支持。资金使用应符合省、市(地)财政相关政策要求。

(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照高新区报送备案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