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伊春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按照《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黑政规〔202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培育、合力推动的方针,通过政策扶持培育,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新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快推动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实现“从大到强”。到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家,力争新增达到上市(挂牌)标准的科技型企业1家。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参股入股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孵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和园区在拼环境、拼服务、拼专业上下功夫,吸引国内外科技企业到我市投资创业,做好专业化招商、专业化服务,生成一批科技型企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营商环境局、市职业学院,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明确县(市)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主体责任,各部门联动,市县区联动。坚持稳存量、提增量、保落实、优服务,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工作。支持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人员比例和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增长新动能。〔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引导鼓励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机构对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份制改造。实施“紫丁香计划”,挖掘、遴选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纳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培育。
〔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项目,建设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联合攻关。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评价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将当年研发投入视同利润计入经济效益,提高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权重。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进措施
(一)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各类主体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待遇。加大对大学生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通过各类省、市级科技计划支持各类人才创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且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发明创新或技术专利成果,按照投资额度,每个自主项目可资助1—5万元,鼓励引导大学生积极创办科技型企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职业学院、市人民银行伊春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补助。落实市级技术交易补助奖励政策,对于购买科技成果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出售)的科技型企业,技术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落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通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奖励30万元。激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持续进行高企认定,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推动各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持续组织科技成果招商及转化对接活动,以全市经济开发区为载体,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为目标,引进和转化一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需求的高技术成果,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落实省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市县(区)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承担补助资金。落实市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单独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快提升企业研发实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攻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可通过市重点科技计划予以立项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引导企业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促进全市商标、专利申请量稳步提升。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训,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持续输送专业化人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营造科技型企业良好投融资环境。引导银行机构改进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切实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不断创新丰富金融服务“工具箱”。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股权融资培训、项目路演等融资服务活动。〔市伊春银保监分局、市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局、市营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为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提供奖补。对成功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除享受省财政奖补之外,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补助。〔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伊春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落实,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建立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体谋划,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导检查,推进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压实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各年度具体工作任务目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纳入主要责任指标考评。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监测分析和评价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主体,要依法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度,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市委深改办、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各地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鲜活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先进地区创新创业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附件: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三年任务目标
(2021-2023年)